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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03 2018

          滬關公告2018年第1號

          上海海關關于調整減免稅相關事宜的公告發布時間:2018-03-0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公告 2018年 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現將減免稅管理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關區域內的減免稅申請人涉及以下減免稅事項,由上海海關駐科創中心辦事處(以下簡稱“科創辦”)負責集中辦理。(一)由上海市核定的所屬科研院所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征免性質:科研院所,代碼:901);(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征免性質: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代碼:904);(三)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征免性質:外資研發中心,代碼:910);(四)科技重大專項進口關鍵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質:科技重大專項,代碼:409)。請涉及上述4項減免稅事項的減免稅申請人至科創辦辦理主管海關變更事宜。辦理地址:浦東新區丹桂路899號張江跨境監管服務中心一樓報關大廳,聯系人:毛旗云,聯系電話:021-68894466。二、除上述4項減免稅事項外,上海海關區域內的減免稅事項仍依據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2號辦理。本公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上海海關 2018年3月6日

        • 04-11 2012

          滬關公告[2005]22號

            為進一步方便本關特定區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和各出口加工區)內企業辦理貨物出運手續,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對特定區域內部分貨物實行“出口申報、一次放行”模式?,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出口申報、一次放行”模式的貨物目前暫定為特定區域內以海運方式出境的整箱貨物。      二、上述貨物在特定區域海關申報后,由特定區域海關在場站收據上加蓋放行章直接放行,企業無需再到口岸海關辦理單證放行手續。      三、上述貨物的監管運輸、卡口作業、出口結關、漏裝改配、退關、轉港操作等仍按上海海關(2004)第16號及(2005)第13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承運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的規定要求,隨車攜帶《載貨登記簿》,保持車載GPS設備的完好,并從專用通道進出,主動配合海關進行加封、驗封及GPS操作。      五、特定區域的空運出口貨物以及海運拼箱出口貨物暫不實行上述“出口申報、一次放行”模式,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04-11 2012

          滬關公告[2005]21號

            為加強對轉關運輸貨物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從2005年9月1日起,對公路運輸的跨關區出口轉關貨物實施卡口驗封及核銷《車輛載貨登記簿》(以下簡稱“白卡”)制度(以廂式貨車運輸的海運出口拼箱貨物及快件貨物除外)?,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卡口驗封及核銷“白卡”的監管區域范圍包括:本關海運口岸、空運口岸、保稅區(包括保稅物流園區)、各出口加工區。      二、自即日起,上述貨物辦理轉關出境申報時無需提交“白卡”。白卡的核銷由海關值守卡口負責。      三、承運上述貨物的監管車輛須隨車攜帶“白卡”。進入港口、機場時,必須走專用驗封通道,主動交驗“白卡”,配合海關進行卡口作業。      四、海關值守關員將根據“白卡”登記內容核對車號、箱號及封志號,并辦理“白卡”核銷手續。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04-11 2012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60號

            2006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繼續征收反傾銷稅?,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1年10月13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氨綸(2011年稅則號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編碼5402490001項下所列產品),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8號、2008年第38號、2008年第71號和2010年第11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 04-11 2012

          南京海關第16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7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海關總署要求,結合南京關區實際情況,現將執行《規定》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江蘇地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變更、延續許可的申請,由企業所在地(以工商注冊地為準)主管海關(南京地區除新生圩海關轄區外,具體辦理部門為現場業務處,下同)根據《規定》受理,并將審查意見報南京海關;南京海關審核后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送達報關企業,企業憑許可決定在主管海關辦理具體登記手續。各海關的企業管理部門為該許可事項的具體辦理部門。   二、江蘇地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變更、換證等工作,由所在地主管海關負責辦理。   三、臨時注冊編碼向擬進出口口岸地海關申請辦理。   四、2005年6月1日起,南京海關調查局企管處按《規定》要求接受本地報關企業關區內分支機構的備案。   五、報關企業分支機構跨關區注冊登記、變更、延續許可申請,比照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變更、延續許可程序辦理。   六、《規定》實施前已辦理跨關區異地備案、通過今年年審的異地報關企業,應于2005年12月31日前至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分支機構換號、換證手續。   七、根據海關總署規定,全國新報關專用章統一為橢圓形,長50MM,寬36MM。   2005年6月1日起,海關接受新型報關專用章備案;2006年1月1日起,南京關區統一接受新型報關專用章報關,原報關專用章停止使用。   報關企業報關專用章應包含企業中文名稱全稱、海關編碼、報關口岸地或者海關業務集中地名稱、“報關專用章”字樣,報關口岸或者海關業務集中地報關專用章僅限一枚。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專用章應包含企業中文名稱全稱、海關編碼、“報關專用章”字樣、編號(如超過一枚)。   八、報關企業應于2005年12月31日前至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九、外關區報關企業在江蘇地區的分支機構擬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向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比照本公告第一條之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七日

        • 04-11 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3號

            為加強對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管理,規范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海關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以下簡稱進口單位)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的,應當按照該項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規定,以及國家對項目管理和對進口貨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預先在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妥有關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等手續。   二、按照規定需要向海關登記備案的,進口單位應當在首批貨物進口前,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進口單位應當在每次進口貨物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經審核符合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予以受理。   三、進口單位向海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或者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申請時,不能按規定向海關提供有效文件或證明,以及出現以下情況的,海關不予受理,并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ㄒ唬┨峁┑奈募蜃C明不能表明進口單位符合享受減免稅政策條件的;  ?。ǘ┯嘘P主管部門超越權限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或者其他證明的;  ?。ㄈ┯嘘P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中,項目單位為項目施工企業等非該項目的直接投資經營單位的;  ?。ㄋ模┯嘘P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及出具的相應《項目確認書》屬于明顯分拆項目的;  ?。ㄎ澹┎荒馨凑找幎ㄌ峁┻M口貨物清單或者技術資料的;  ?。┢渌环蠂矣嘘P規定的情況。   四、海關受理的登記備案或者減免稅申請,以海關接受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經審核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者減免稅政策規定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或者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為明確政策規定、審批權限、技術指標等原因需要請示海關總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海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登記備案手續或者簽發《征免稅證明》的,經主管關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時間,并應向進口單位說明原因。   五、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憑《征免稅證明》及有關報關單證在進口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口報關手續。   六、進口單位已經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在主管海關按規定受理期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貨物到達進口口岸的,進口單位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   進口單位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審核后出具《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格式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審核符合擔保條件的,憑《擔保證明》按規定辦理貨物的擔保和驗放手續。   七、主管海關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延長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時間的,減免稅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并應當及時通知進口單位向海關申請辦理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手續。   進口單位應當在《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之日15天前向主管海關提出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申請,主管海關確認后出具延長擔保期限的《海關同意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證明》(格式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延期證明》),進口地海關憑《延期證明》按規定辦理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八、進口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或者未申請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貨物申報進口時,海關予以照章征稅。   貨物征稅放行后,進口單位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再受理。進口單位未如實說明情況,致使主管海關補辦《征免稅證明》的,進口地海關不予據此辦理退稅手續,并應當將有關證明收繳,退回原簽發海關核銷。   進口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在《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時,海關應當按規定將稅款保證金轉為稅款入庫或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九、進口單位發生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在海關查處期間,進口單位不得向海關申請辦理涉案減免稅貨物的轉讓、抵押等手續。海關發現進口單位申請對涉案減免稅貨物辦理有關手續的,不得受理。   進口單位未如實向海關說明情況,致使海關對涉案減免稅貨物辦理相關手續的,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予以撤銷。   十、國務院已經批準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期間,符合條件的進口單位申報進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進口前通過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單位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海關總署核準后,通知有關海關辦理。   十一、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分年度實施,并且需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核定進口計劃或者進口數量的,在當年計劃數量未下達前,進口地海關可以直接憑進口單位的申請,按規定辦理稅款擔保手續。待計劃數量下達,進口單位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后,海關按規定辦理貨物減免稅進口和解除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十二、主管海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稅備案申請或不屬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范圍的商品,一律不得審批減免稅。   十三、本公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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